集成电路核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4)
实务中的问题是,由于软件版权保护期达50年有过长之嫌,同时《软件条例》沿用了《著作权法》的自愿办理版权登记制度,即“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只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软件条例》第7条),因此“和通常认知相悖,版税(Royalty)与授权费(license fee)之争在IP核销售中不是主要障碍……最严重、最普遍的问题往往是IP核版权相关认定方面的细节……”【9】易言之,IC企业关注的焦点是,特定的软IP核与固IP核是否达到受《著作权法》或《软件条例》保护的标准而非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或《软件条例》保护问题本身。
(四)通过《专利法》保护IP核
与《IC条例》、《软件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IP核提供的保护相比,《专利法》具有独到的优势,即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可以保护IP核发明人的设计原理、算法模型、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故而专利权不仅可以用来保护硬IP核设计版图内部电路连接关系,还可以保护软IP核与固IP核涉及的寄存器选择、功能模块连接关系、芯片内的信号处理流程和方法等。这样就可以形成全面的专利保护网,有效阻止竞争对手使用反向工程提取设计思想重新进行设计,特别是如能就IP核相关接口电路、接口指令和接口信号处理流程获得专利,将有效防止竞争对手开发出兼容的芯片。
当然《专利法》的保护也存在着风险。其一,专利权制度的构造初衷之一就是要求新技术的创造者“以信息的公开换取法律的保护”,从而促进全社会的知识财富与加速创新,因此当IP核相关技术欲寻求垄断性最强的《专利法》保护时,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IP核的相关技术信息将为其它同行所公知,不须反向工程即能获得全面的资料,同时还可能在申请授权过程中对自己的IP核提出挑战。其二,由于专利授权的条件一般较高,除满足新颖性和实用性标准外,还要求发明专利须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专利也至少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因此对于一些缺乏独创性、单纯将通用设计模块化追求减少重复劳动的IP核而言不能获得此两类专利的保护。同时,鉴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10】的要求,对属于纯功能性设计的IP核而言要将其纳入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下也极为不易。其三,专利的取得还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发明专利须经过18个月的初审,自申请日起3年内进行实质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也至少要经过10个月、6个月左右的形式审查才能获得授权,即使最终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权利也处于极为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对于产品生产与淘汰周期越来越短的IC产业而言。
(五)通过其它知识产权部门法等保护IP核
除以上几个知识产权部门法的保护外,相关权利人还可考虑将企业商标作为IP核签名、水印【11】使用,这样有利于借助《商标法》给予一定的保护。同时,已经使用了其它文字、图形、符号等作为水印标记的企业,应尽快提请商标注册。试图依靠《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保护未注册商标的难度在IP核领域而言是相当之高的。
《合同法》在知识产权贸易的许多方面日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律经常迟滞于现实情况且亦不可能强求法律能够穷尽具体经济活动的全部。因此,在IP核的交易过程中,双方企业非常有必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通过细化技术合同知识产权条款,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保护各自的正当权益。
当然,随着中国IP核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出现专业性的IP核技术标准化联盟,由这些标准化组织统一征集和行使成员的IP核知识产权,自然而然可能出现披露隐藏、许可歧视、技术回授等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问题。需要制定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予以保护、管理与运用,可以参考ISO、ANSI和AVS等5.国际技术标准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ed,简称ISO);美国国家标准学会(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Standards Institute,简称ANSI);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udio and Video Coding Standard Workgroup of China,简称AVS)。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相关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三、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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