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核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3)
同时,固IP核的设计者在对自己的权利进行管理时,也应注意《IC条例》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相关限制性规定,如“对于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内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不再给予保护”(《IC条例》第12条)、合理使用的相关情况“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IC条例》第23条第1款)、反向工程的认可“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IC条例》第23条第2款),尤其是对特定功能IP核的设计思想、原理的保护如上所述不能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获得应引起高度重视。
(二)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IP核
既然软IP核、固IP核难于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那么是否能够将其作为“商业秘密”进行管理和保护呢?根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需要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三要件。不为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取,IP核满足秘密性的特征。显而易见IP核拥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IP核权利人一般也会在研发、保管和对外许可时限定涉密信息知悉范围、签订保密协议等,同时一些资金相对雄厚的公司还会使用签名、水印、加密方式等对IP核进行技术保护,这些合理的保密措施的采用符合商业秘密保密性的特点。因此,三类IP核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是,IP核享有的商业秘密权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也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对于固IP核而言,一旦进入市场商业使用,反向工程解析的可能性依然存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规定:“通过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且由于商业秘密的所有者对商业秘密信息没有排他性占有或使用的权利,只有错误获得、使用或揭露商业秘密才属侵权。所以不仅采用合法的反向工程方式获取固IP核是合法获取竞争对手技术秘密的重要手段,而且使用该信息进行设计生产也是合法的。对于软IP核、固IP核来说,大部分的保密措施实施昂贵而易于解除【7】,在交付使用者的验证、集成IP核的过程中,由于测试所需时间长、调试透明度高,极易发生泄密;因此,许多IP核厂商在交付IP核时都有意保留部分资料,这一比例甚至高达30%【8】,然而这样的情况势必损害销售企业的诚信并引发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也不利于IP核市场的繁荣。可见,单纯商业秘密权的方式也不是保护与管理IP核的理想途径。
(三)通过《著作权法》保护IP核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随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不需要进行登记,作为IC设计图构成部分的硬IP核,如果不进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可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集成电路布图几乎不具备作品应有的欣赏价值,只具备工业产品的实用价值,对于实用物品,《著作权法》对它的保护只能及于该实用物品上不具有实用性质且可独立存在的图形设计,而不能及于该实用物品的实用性质方面。除与使用相关的说明书外,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专利权不仅可以保护硬IP核设计版图内部电路连接关系,还可以保护软IP核与固IP核涉及的寄存器选择、功能模块连接关系、芯片内的信号处理流程和方法等。
值得研究的是由于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所保护的IC设计图和硬IP核还存在较大差别,不宜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进行保护但又确具一定“独创性”的软IP核和固IP核能否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呢?笔者认为鉴于软IP核与固IP核在IC设计流程上还处于软件程序设计、仿真、模拟阶段,可以考虑借助《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软件条例》),以认可为固定在有形物体上的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档的形式进行保护,特别是由于《软件条例》不仅保护软件源程序,对于经过编译得到的目标程序亦进行保护,正好与软IP核与固IP核分属IC设计流程不同层次相契合。同时,《软件条例》对程序(代码化指令序列或可自动转化的符号化语句序列)与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的兼顾保护,也有利于对软IP核与固IP核配套文件的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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