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核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2)
保护的难点在于IP核技术方面的多样性,由于IP核的集成规模已发展到系统级别,按照ASIC设计方法学的要求须完成行为(behavior)、结构(structure)和物理(physical)三个设计域的工作,因此相应的模块或称为子系统也就在三个层次的设计流程上分别成为软IP核、固IP核和硬IP核。三种IP核各具特性,软IP核(Soft IP Core),以可综合的寄存器传输级(Register Transfer Level,RTL)描述发放,具有很高的灵活性,但不能保证其在延时、面积和功率等方面的性能。硬IP核(Hard IP Core),以版图的形式发放,对延时、功耗及面积等性能参数进行了优化,具有明确的性能参数,但灵活性差。固IP核(Firm IP Core),是一种处于软IP与硬IP之间的折中方案,以门级网表的形式发放,使用比硬IP更加灵活,可靠性比软IP更有保障【6】。鉴于不同类型的IP核具有差异性的技术特质,对其适用的知识产权部门法和管理方式也不能一概而论,只有结合IP核的自身技术特质,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产权部门法统筹管理协调保护,方能有效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然而,尽管已经认识到IP核需要运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予以保护和综合管理,但就如何保护、能够保护到何种程度、优选的保护管理策略等最为核心和关键问题的研究还一直处于空白状态,使得诸多法律、政策和标准陷于难以具体落实的尴尬局面之中,产业发展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以下试针对上述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二、集成电路IP核的知识产权法保护途径分析
(一)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保护IP核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IC条例》)是专门针对IC布图设计而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部门法,IP核作为IC布图设计的一个子系统自然首先考虑通过《IC条例》来予以保护。要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须满足《条例》规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所谓实质性条件,要求IP核设计本身应该在具有独创性的基础上辅之以一定的创造高度即“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IC条例》第4条),一般而言IP核都是IC企业就特定的需求或者较高技术难度的模块进行优化设计和反复验证后实现的独立、可复用IC子系统,满足创造性条件不成问题。所谓形式条件,即IP核创作完成后,设计者须在2年内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IC条例》第8、17条)。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保护期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IC条例》第12条)。保护范围延及“IC设计图”、“含有IC设计的集成电路”以及“含有IC设计集成电路的物品”三个层次(《IC条例》第7条第2款)。
对于三种类型的IP核,以版图形式完成的硬IP核毫无疑问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而以可综合的寄存器传输级描述软IP核和以门级网表形式存在的固IP核是否能够纳入其中?支持软IP核、固IP核属于“IC设计图”的结论是依靠目的解释的法律思维路径得出来的,即《IC条例》的立法原意是为了给予IC设计以充分的保护,促进IC产业的发展,甚至我国对于IC设计的保护还高于TRIPs协议设定的基本要求4.TRIPs协议对于“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我国《条例》无此限制性规定。,“IC设计图”从流程上是寄存器传输级与门级网表描述的最终阶段形式,因此基于法律的完整保护理念,处于此前述二阶段的软IP核、固IP核也应属于“IC设计图”。但笔者认为,一方面,《IC条例》第5条存在“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之规定,软IP核、固IP核是属于“处理过程”还是“中间产品”,法律规定和技术本身就比较模糊并存在争议。另一方面,这样的逻辑也有扩大解释之嫌,理由在于IP设计的特殊性,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可能最终发展为相同的IC设计,反之相同的IC设计可由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实现,而不同的软IP核、固IP核之间可能存在着设计原理、设计方式、设计技术显著的差别。《IC条例》第16条规定登记提交的材料主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是专门针对IC布图设计而制定和实施的知识产权部门法,但因其具有局限性,并不能对所有IP核均提供保护。要包括“(一)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则对于“其他材料”的范围未做详细说明;二则,即使有明确的规定,由于“IC设计图”中间设计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极大地增加权利人的负担。如将软IP核、固IP核纳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的保护对象之中,将给权利人质证和司法机关审理带来很大的困难。因此,软IP核、固IP核不宜采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形式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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